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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取消」域名工作是依據2011年8月22日刊登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互聯網域名註冊規則」
第十五條
過渡規定
域名註冊在本規則公佈日前已過期而其域名仍未被取消的域名持有人,須自本規則公佈之日起計六個月內進行域名註冊續期,否則其域名將被立即取消。
所有於2011年8月22日前已過期的域名,必須於2012年2月21日或之前續期,否則即於2012年2月22日被「取消」。
本中心自去年8 月至本年2月21日期間,已透過電話、電郵、郵寄、登報等辦法通知各受影響客戶。
Q:域名已被「取消」,原域名持有人如何申請繼續使用 ?
A:原域名持有人需要重新遞交域名註冊申請,並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互聯網域名註冊規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提交所需的文件和費用。
Q:在什麼情況下,才可即時重開域名讓原域名持有人再次使用?
A:須於原域名持有人提交註冊申請及文件,並獲批准後才能重新開通開始,獲批准後約需8個小時域名便能重新開通。
根據規則第四條,域名註冊期限為期一年,並可以相同的期限續期。
煩請定時更新於MONIC戶口內的聯絡資料。
最后更新: 22/0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