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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取消」域名工作是依据2011年8月22日刊登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互联网域名注册规则」
第十五条
过渡规定
域名注册在本规则公布日前已过期而其域名仍未被取消的域名持有人,须自本规则公布之日起计六个月内进行域名注册续期,否则其域名将被立即取消。
所有于2011年8月22日前已过期的域名,必须于2012年2月21日或之前续期,否则即于2012年2月22日被「取消」。
本中心自去年8 月至本年2月21日期间,已透过电话、电邮、邮寄、登报等办法通知各受影响客户。
Q:域名已被「取消」,原域名持有人如何申请继续使用 ?
A:原域名持有人需要重新递交域名注册申请,并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互联网域名注册规则》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五条提交所需的文件和费用。
Q:在什么情况下,才可实时重开域名让原域名持有人再次使用?
A:须于原域名持有人提交注册申请及文件,并获批准后才能重新开通开始,获批准后约需8个小时域名便能重新开通。
根据规则第四条,域名注册期限为期一年,并可以相同的期限续期。
烦请定时更新于MONIC户口内的联络数据。
最后更新: 22/0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