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取消逾期的 .mo 互聯網域名登記

根據2011年8月22日第3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刊登了附於第32/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互聯網域名註冊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於2011年8月22日前已過期而其域名仍未被取消的域名持有人,須於2012年2月21日或之前進行域名註冊續期,否則其域名將於2012年2月22日被立即取消。

本中心已於去年起逐步透過電話、電郵及函件通知上述域名註冊已過期客戶,惟至今仍未能與部分客戶取得聯絡。為免相關服務受到影響,謹請上述客戶儘快於2012年2月21日或之前親臨本中心或透過本中心網站辦理域名續期手續。

如欲了解續期手續的詳請,請參閱本中心網站或與本中心聯絡。

特此通告。
2012年2月6日。

           

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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