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取消逾期的 .mo 互联网域名登记

根据2011年8月22日第34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刊登了附于第32/201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互联网域名注册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1年8月22日前已过期而其域名仍未被取消的域名持有人,须于2012年2月21日或之前进行域名注册续期,否则其域名将于2012年2月22日被立即取消。

本中心已于去年起逐步透过电话、电邮及函件通知上述域名注册已过期客户,惟至今仍未能与部分客户取得联络。为免相关服务受到影响,谨请上述客户尽快于2012年2月21日或之前亲临本中心或透过本中心网站办理域名续期手续。

如欲了解续期手续的详请,请参阅本中心网站或与本中心联络。

特此通告。
2012年2月6日。

澳门互联网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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