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互聯網域名註冊規則》

在2014年1月20日第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刊登了第4/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該批示核准了新修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互聯網域名註冊規則》(下稱《規則》),並於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此《規則》內文的各項細則將上載於本中心的網頁內,詳細內容請 按此

有關《規則》的修訂主要包括:推出首階段中、葡文域名服務;容許直接在“.mo”域下註冊第二層域名,而無需先持有第三層域名;容許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有權申請註冊域名;域名註冊的有效期由一年延長至三年,並可以三年的期限續期,而費用方面則維持不變並按年收取,即每個域名的註冊或續期費用為每年澳門元貳佰元正($200.00)。

另外,根據《規則》第十五條過渡規定,設立優先註冊期,在《規則》生效之日起計一百二十日內,供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商標或專利之持有人及於《規則》公佈之日仍持有域名者,按上述次序申請註冊含中文字符的域名、包含葡文特別字符的域名及在“.mo”下的域名。有關安排將於本中心網站內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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