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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1月20日第3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刊登了第4/201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该批示核准了新修订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之互联网域名注册规则》(下称《规则》),并于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此《规则》内文的各项细则将上载于本中心的网页内,详细内容请 按此。
有关《规则》的修订主要包括:推出首阶段中、葡文域名服务;容许直接在“.mo”域下注册第二层域名,而无需先持有第三层域名;容许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有权申请注册域名;域名注册的有效期由一年延长至三年,并可以三年的期限续期,而费用方面则维持不变并按年收取,即每个域名的注册或续期费用为每年澳门元贰佰元正($200.00)。
另外,根据《规则》第十五条过渡规定,设立优先注册期,在《规则》生效之日起计一百二十日内,供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实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商标或专利之持有人及于《规则》公布之日仍持有域名者,按上述次序申请注册含中文字符的域名、包含葡文特别字符的域名及在“.mo”下的域名。有关安排将于本中心网站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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