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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1年8月22日第3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刊登了附於第32/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互聯網域名註冊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於2011年8月22日前已過期而其域名仍未被取消的域名持有人,須於2012年2月21日或之前進行域名註冊續期,否則其域名將於2012年2月22日被立即取消。
如 閣下的域名服務受影響及 貴公司仍然需要使用此域名,請盡快與本中心聯絡。
如已忘記閣下於本中心的網上戶口登入名稱及密碼
特此通告。
2012年2月22日。
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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