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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8月22日第34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刊登了附于第32/201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互联网域名注册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1年8月22日前已过期而其域名仍未被取消的域名持有人,须于2012年2月21日或之前进行域名注册续期,否则其域名将于2012年2月22日被立即取消。
如 阁下的域名服务受影响及 贵公司仍然需要使用此域名,请尽快与本中心联络。
如已忘记阁下于本中心的网上户口登入名称及密码
如欲了解注册手续及注册规则的详请,请参阅本中心网站。
特此通告。
2012年2月22日。
澳门互联网资讯中心
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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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53)2871-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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