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互聯網域名註冊規則》(下稱《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在不妨礙有關所申請的域名必須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實體名稱相符,或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商標或專利的名稱一致之規定的情況下 (詳情請參閱 《規則》),申請者可在具依據的請求下,申請與其實體之名稱相關,或能代表其實體的域名。
凡屬於此類申請,有關域名將於本中心網頁內公佈以予公眾知悉,公佈期為十五日。如公佈期十五日內無異議者,有關申請得被批准。如公佈期內有任何異議,在作出最終決定前,將先聽取申請者的解釋。
相關申請之域名 | 公司名稱 | 可提出異議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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